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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用建筑

第三节 公用建筑



  

  伪满时期,县城内仅有火车站、县公署、协和会三处的公用建筑为楼房,少数为砖土结构
的平房,其余公用建筑均为土平房。

  1945年解放以后,设房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用房屋的维修、建造和管理。1955年,房
产部门有公用房屋九百三十七间,一万八千七百四十平方米。1956年,对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
义改造,将私人房屋二千七百间收为公有,同时每年付给房主一定的利息。1981年,房产部门
首次建筑居民住宅楼二栋,共一千九百五十平方米。

  建国初期,有各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房屋一百二十四间,二千四百八十平方米。1981
年,已达到七千一百七十四间,十四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平方米。

  县城房屋建筑发展较快,1981年,已拥有二层楼房六十二座,三层楼房二十七座,四层楼
房五座,五层楼房二座。

   1973年至1981年县城公用住宅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