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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建筑

第四节 民用建筑



  

  1949年,县城居民住宅多为简陋土建平房,仅有砖房三百零八间,六千一百六十平方米,
人均居住面积为二点二平方米。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自建房屋每年均有增加,
但均为土木结构。1978年以后,县城房屋的建筑,不但数量与日俱增,而且结构亦大为改变,
有条件者,均建造砖瓦、砖铁结构房屋,土建平房有日渐淘汰之势。1981年,私人住宅面积已
达三万零八百零九点五间,计六十一万六千一百九十一平方米。

   县城私人住宅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