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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没收了伪满机关的公用房屋及部分住宅,随即进行了房产管理工作。
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房产管理工作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即承担国家机关职工干部住
宅的建筑及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的收费及维修;负责公用建筑和个人建房占地的审批工作;负
责发放房屋执照,收缴房产税,以及协助其他部门自建房屋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