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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来信来访

第九节 来信来访



  
  1953年,本县制发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规定》,各部门均指定了
一名干部专做此项工作。并对信(访)件,按其性质分为检举、控告、询问、要求、批评、建议
等项一一进行处理。随着人民觉悟程度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提高,来信来访量逐年增加。据县委、
县政府、县纪委、法院等几个部门统计,1953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六百三十六件,至1955年
增加到二千八百一十七件,1963年达四千七百零七件。在信访工作上多年来一直坚持县级“多
办少转”、公社级“只办不转”的原则,基本上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1961年10月,
信访工作实行了领导干部定期到人民公社接待群众日的制度。每至接待日,县委书记、县长、
副县长和部、局、院长分别到人民公社接待群众来访,并进行处理。据统计,至1965年 6月,
共接待群众一千五百一十三人次,在提出的一千六百二十九个问题中,得到处理的占百分之九
十八点四。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了这一制度。1976年,中国共产党肇东县七届
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又恢复了“接待日”制度。但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问题复杂,
牵扯面广,不易处理,因而在具体处理时,出现了遗漏、积压等现象。由于流于形式,故又将
“接待日”废止。

  随着信访工作的开展,信访机构也不断得到加强。1965年,将县委、县人委两个办公室的
专职信访干部合并组成中共肇东县委、县人委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并配备一名主任,除做好
日常信访工作外,着重做好“接待日”的组织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访工作停
止。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重新恢复了原有的信访机构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