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第十五编 政法
政法职能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它不因机构庞杂而无闻,也不因机构简陋而弃置。在任
何时期,确保治安,巩固政权,政法职能都在起着主要作用。
清朝末年,本县地方政法机关即具雏形。设置肇东分防后,地方安宁由乡绅自理,类似民
办。至清宣统元年(1909年),开始设立警察机构,警察之名称始正式出现。自此以后至民国年
间,集镇、农村之警察机构或设立、或撤销,日益朝着健全方面发展。当时由于地广人稀、交
通不便,马警人数占有相当比重。整个民国期间,由于立法不全,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
均由县知事自理。伪满洲国期间,警察机构较为庞大,人员之众,武器之多,均前所未有。警
察已不单纯管理地方一般警政事务,而实质上是一个镇压人民的武装组织。为了镇压人民的反
满抗日活动,伪满警务科内设有特务组织、经济治安组织。警察的作用已经渗透到政治、军事、
经济各个领域了。伪满期间,法制简陋,直至康德五年(1938年),始设立检察厅及法院,受理
一切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理工作。
1945年本县解放后,即着手建立了人民公安机构。公安机关在剿匪反霸,深挖匪特,保卫
土地改革,取缔反动会道门等工作中,均发挥着主要作用。1954年,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闭幕后,本县建立健全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政法机关的机构。他们之间互相制约,互
相配合,共同执行其政法职能。1959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县内的律师、公证业务曾一
度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被视为旧的国家机器于1968
年 1月撤销,随之,工作人员亦被解散或集中学习,进行思想改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
撤销后,其职能由军事管制下的人民保卫部取而代之。由于当时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和法制不够
健全,以及独家办案等原因,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1973年7月至8月,县公安局和县人民
法院相继恢复。1978年 8月,县人民检察院也得以恢复。政法工作又开始逐步走上正轨。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以来的已决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体现了党的政策,调动了一部分人的
积极性。1981年,提出对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罪犯,集中
力量进行打击,对失足青少年采取了帮助教育措施,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