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时期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清末时期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置肇东分防后,同时办理地方警政事务。但机构简陋,人
员寥寥无几。当时,全境分为兴东、化南、洪西、盛北、时中五个乡。每乡推正、副绅董各四
名,巡警一名,为地方防贼保家。上述人员,均不支薪饷,惟巡长、巡目一名,略有津贴。又
因当时民户居住分散,事繁人寡,规定每十户出丁一名,轮换充差,事听巡弁调遣,无事则各
事生产,亦不支薪饷。为了加强警务,平时对充差人员均需进行演训练,但因经费不足,对操
演训练一事颇受影响。
清宣统二年(1910年),肇东分防设巡警分所一处,内置巡官警士十余人,经费由地方摊派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