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肇东境内仍为兴东、化南、洪西、盛北、时中五乡,时中乡为设治局
所在地,设中城警察局一处。民国二年(1913年)三月,根据黑龙江省公署命令,改中城警察局
为警察事务所。所内有科长一名,科员三名,马、步巡长各一名,马、步巡士各十九名。并于
县城及各警区设九个派出所。本年,县以下警察机构分为六个警区,警区内设巡官一名 (中区
多设一名区官), 司书生一名,马巡士十九名。同年四月,成立民团。民国三年(1914年)一月,
警察事务所内附设清乡调查处,警务长为清乡委员。 该处专职编查户口,烙印枪支。自清乡
以来,共没收枪械二十支,子弹五百九十三发。同年十二月,改民团为警察。同时将警察事务
所改为警察所,所内设总务、卫生、司法和行政等四科,所长由县知事兼任。为了加强地方治
安,本年增设两个警察守卫队,每队设队长一名,因步警不利追缉,又将各区派出所警队一律
改为马警。当时,全县计有马、步警一百九十名,其任务为击捕盗贼,城乡巡逻,值班站岗等。
本年,除县城警察所一处,各乡共有警察派出所九处。 民国四年(1915年)五月,设警察传习
所一处,计有教员二名。学员由各派出所选送,学习时间以六个月为一期,至年末,已有一期
学员毕业。民国五年(1916年)六月,南部沿松花江一带胡匪出没无常,遂将该区第九派出所改
为警察所,以资震慑。
民国五年(1916年)警察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注:①乐洲,在今涝洲西侧。
民国十三年(1924年),县城设警察所一处,一区于县城内,二区于三棵树,三区于四台站,
四区于李家围子,五区于张大窝棚各设警察所一处。其中一区于县城内四门各设分所一处,五
区于甜草岗设分所一处。全县共有警务人员二百四十八名,枪支一百九十一支,子弹二万七千
六百六十二发。民国十六年(1927年)七月,奉黑龙江省府令,县警察所改称公安局。民国十九
年(1930年),全县有公安分局五处,公安分驻所八处。公安局内之警察,分为骑中队、步分队、
卫生队三种。全县计有公安人员三百一十九名,枪支四百二十五支,子弹四万六千三百六十发,
马一百零六匹,消防水车水龙三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