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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解放初,未设检察机构,办理审捕、公诉等检察事宜,均由公安机关代行。1951年,县成
立了人民检察署,设在公安局,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1955年,正式成立县人民检察院,人
民检察工作更趋健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砸烂,取消了检察工作,一切法律手续,
均由县人民保卫部全权行使。1978年,恢复了县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国家颁布了《刑法、刑事
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人民检察:工作又开始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