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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检察

第五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犯罪活动,如贪
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伪造商标、挪用救灾款物、盗伐森林等。依照法律规定,有关
此类案件在立案、侦察、公诉等整个过程中,均由县人民检察院自理。1979年,人民检察院设
立了经济检察科,此项工作有了加强。

   1979年至1981年经济检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