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肇东设治局内未设检察和审判机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均由设治员①直接受
理。设治员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民国三年(1914年),改设治局为县,讼案日多。民国四年
(1915年)十二月,县增执达吏二名。民国五年(1916年),复增检验吏一名。据民国六年 (1917
年) 的资料记载:“三年度讯结民事案件七十二起,讯结刑事案件五十二起,共结民刑案件一
百二十四起;四年度讯结民事案件六十一起,讯结刑事案件七十一起,共结民刑案件一百三十
二起;五年度讯结民事案件二百五十三起,刑事案件一百七十起,共结民刑案件四百二十三起”。
民国十八年(1929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后,县内司法事务均由县长兼理。
注:①为设治局内最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