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
第二节 伪满时期
大同年问(1932年至1933年),人民反抗日本侵略军的浪潮风起云涌,日伪当局无暇顾及健
全司法机构。康德二年(1935年),始着手设立司法机构。康德三年(1936年),设县兼理司法公
署,司法事务由县长兼理,署内设承审员二名,书记员一名,登记主任一名,检验员一名,雇
员二名。本年受理民事案件一百一十四起,刑事案件一百一十起。康德五年(1938年),县兼理
司法公署废除,改设肇东区法院,内设审判官、书记官、执行官诸职。康德九年(1942年),肇
东区法院下设安达分所一处,承办安达县境内的民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