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行政
第二节 司法行政
建国以后,地方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1957年 9月,法院内设有法律顾
问处及公证室,开展了律师辩护及公证工作等司法行政业务。但后来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和极
左思潮的干扰,这两个工作机构相继被撤销。1980年 12月,县开始筹建司法科。1981年2月,
司法科正式开展工作,各项司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一、律师业务 1957年 9月,设法律顾问处一所,有律师二名,在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1959年,该机构撤销。1979年,重设法律顾问处。律师为法律顾问处的法律工作人员,不单独
以私人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律师的任务主要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根据事实和法律,通
过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981年,法律顾问处有两名律师、六名兼职辩护人,
共出庭辩护五十七次,参与非诉讼事件的处理十九次,代书诉状三十三次,接待来访四百一十
三人次。有九起案件由于律师辩护的结果,改变了性质和刑期。
二、公证业务 1957年 9月,设立公证处一所,在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后于1959年撤
销。1981年,开始重新筹建公证机构。公证工作的任务是证明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
公民间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其目的则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治安的
好转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巩固。
三、民事调解 1945年解放以后,在农村曾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据1956年统计,全
县有调解委员会五十个,干部四百余名。这个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上做了很多有益
的工作。1967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这个组织自行撤销。1981年,在全县范围
内恢复了人民调解组织,全县计有调解领导小组三十五个,调解委员会五百二十六个。全年共
处理民事纠纷二千五百三十九起,预防了一些恶性事故的发生。人民群众把调解组织称为“庄
户法院”,把做调解工作的干部称为“炕头法官”。
附:建国以后重大刑事案例
冯焕章汉奸案
冯焕章自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起,即给日本帝国主义充当走狗。曾任抚顺县教育局局长、
内务局局长, 奉天省中等学校教育股股长、省视学,伪满新京①总务厅地方处教育股副股长
等职,直接帮助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进行文化侵略。伪满期间,冯还任省反共委员会委员,到
各地进行反共宣传。康德八年(1941年),冯任绥滨县县长,康德十一年(1944年),任肇东县县
长。在此期间,冯积极帮助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征募国兵、强抓劳工以及勤劳俸仕、乱搜粮食等
罪恶活动。同年秋,冯下令逼要出荷粮,造成全县人民生活无法维持。1945年 8月15日,日本
投降后,冯任肇东县维持委员会委员长,并为国民党保护伪满遗留下来的关东军仓库而不遗余
力。在此期间,冯主张“凡是中国人进仓库就杀”,结果在他的命令下,枪杀了三百多名拿伪
满日本关东军肇东仓库物资的群众,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血案。后因此被捕,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监外执行。冯在服刑期间,乘机逃到沈阳、北京等地隐藏,并暗中进行破坏,伺机一逞。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冯被群众揭发检举,于沈阳市追捕归案。并于同年 6月,经县人民法
院依法判处死刑。
注:①今吉林省长春市。
王会亭汉奸特务案
王会亭(绰号王大板子),在伪满期间,历任伪肇东县公署街村股、学务股、行政股、理财
股的科员及出荷班长、劳务、庶务股长等职,直接压迫群众,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王任出荷班
长时,打骂群众,强行催索出荷粮。王任劳务股长时,曾担当全县劳工运输司令,经他手抓去
的劳工有八百名之多。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王参与组织维持会,并任肇东县公安局督
察长、保安队队副等职,直接领导地方残余武装枪杀三百余名拿日本关东军肇东仓库物资的群
众。1946年,王混进青冈县县政府任总务科长,并以“家理教”面目出现,拉拢军队叛变,后
被发觉,他逃往长春。王在长春时,组织“建军”等反动组织,并任“东北义勇军”中校参谋、
“东北剿匪总司令部长春地区专员办事处”第一支队上校支队副等职,积极搜罗地方反动残余
武装和胡匪继续与人民为敌。王在长春还任“肇东同乡会”会长,为检查并防止我方人员进入
长春而出谋划策。1946年,王在长春加入了国民党“中统局”①特务组织,任调查员。1947年,
王在长春任“松北工作队”调查员、第三组长等职,曾去九台、德惠等县搜集情报、调查进步
人士情况。长春解放以后,王逃到北平、沈阳等地隐藏,并钻进我企业内部,任沈阳市市场管
理委员会主任,继续对我人民政权进行造谣破坏活动。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经人民群众检
举,县公安局依法将王追捕归案。同年6月,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后,将王处以死刑。
高翔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案
1931年7月,高翔任沈阳市公安局行政科户籍内务主任。1932年5月,参加过抗日自卫军,
但于当年即妥协离队。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任伪满宽甸县公安局督察员、警务股长、警察
署长。康德七年(1940年),调任肇东县警务科长。康德十二年(1945年)转任康平县警务科长。
高在肇东县任职期间,以勾结日本侵略者破坏抗日活动为能事。康德七年(1940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高于呼兰县界处追击东北抗日联军,打死战士一名,缴去机枪两挺,马多匹。又于
大草房屯打死东北抗日联军战士多名,缴去轻机枪一挺,三八枪一支及一部分弹药。驻哈尔滨
王岗伪航空军百余人起义,投奔东北抗日联军,途经本县兰亭、太平、向阳、德昌等地时,高
令警察队协助日本军进行追击,打死起义军二十三名,捕俘八十名。康德八年(1941年)三月,
高为镇压人民的抗日活动,下令全部警察特务进行全县肃正大检查,其清查对象主要是东北抗
日联军和爱国志士。结果以反满抗日为罪名,很多人遭到逮捕和陷害。六月,高以掩护过东北
抗日联军战士为名,在宋站四撮房屯将贫农杨万才等九人抓到伪警务科,严刑拷打,后又押送
省警务厅,都被处以十年以上徒刑。1945年光复时,有六人死于狱内。伪满洲国跨台后,高潜
逃外地,后又投靠国民党,任松江省警务处秘书、安东省警务处保安科长,继续与人民为敌。
全国解放后,高潜伏北京,以小贩为业谋生,伺机活动。1951年镇压反革命期间,经县公安机
关查获归案。1953年7月,县人民法院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规定,将高处以死刑。
武选清政治土匪案
武选清1938年即为土匪,报字“天龙”、“天奉”,进行打家劫舍活动。
1946年,武积极组织十余人为匪,报字“天奉”,并与匪首“四海”纠合在一起,活动于
肇东、双城县一带,抢劫财物、扰乱社会治安。不久,武被苏联红军逮捕,经教育释放后,武
不思悔改,又组织十余人为匪,与“青天”、“老二哥”、“仁义”等匪勾结在一起。攻打本
县万宝镇,致使区干部杨希武被匪首“仁义”枪杀,并抢去一部分枪支和物资。
同年 6月,武又纠集“长江”、“四海”、“金山”、“平东”等匪一百五十多名,攻打
乐安县城,打死打伤干部、群众多人,并砸开监狱放出政治土匪三十余名,抢走一部分枪支和
物资。1947年 4月间,武和“君子仁”、“天龙”、“天柱”等土匪在松花江套子里进行抢劫
时,遇到已经改邪归正的土匪“金山”、“九江”,在武的主持下,将二人打死。1947年冬,
武率土匪活动于兰西县太平庄一带时,被我工作队邢队长打伤,武负伤后即潜入明水、铁力等
县境内隐蔽养伤。1948年,他利用别人的路条,化名周景隆,于铁力县长期隐居下来。1953年
10月,武因盗伐山林而被审查,结果发现了其真实面目,遂被解回本县。1956年 7月,武被县
人民法院定为反革命罪,处以无期徒刑。
胡秀峰、孙桂林等反动会道门案
1958年 4月,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反革命案,首要分子胡秀峰、孙桂林、华玉坤(女)、于德
水、常海山、常海林等六人,利用“收缘道”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依法被捕。
胡秀峰被捕时年七十二岁。民国期间,他参加过普济佛教会,在会内任红彦师职务。1945
年 9月,解放初期,胡仍利用原有影响发展道徒,骗取民财。1949年,政府命令取缔封建会道
门活动时,胡隐瞒了历史圾其活动,拒绝坦白登记。1950年,朝鲜战争暴发后,胡认为时机已
到,便和道首孙桂林、华玉坤等人相互勾结,正式成立“收缘道”。在“收缘道”内胡委峰为
掌坛总长,孙桂林为外务总长,华玉坤为内务总长,曾多次密谋发展道徒,扩大组织,并在五
常、太康、肇东、兰西、扶余、肇州、肇源等县设引进师,负责发展其反动组织。同时,还撰
写反动书籍《钢鉴》一册,为其活动制造舆论。从1950年至1957年,胡、孙发展道徒二千余名,
骗取民财无法计算。胡、孙二人还经常制造反革命舆论,扬言:“红军世界已经过去,现在是
白羊世界。”、 “二、八月,刀兵乱,大劫现,人民难”、“日出东,月出西,家家户户见
高低”等等,扰乱了人心,破坏了生产。另外,胡、孙二人还经常以道首名义,以阴阳互借为
名,对妇女进行骗奸活动。
1959年4月,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胡秀峰、孙桂林反革命罪死刑,华玉坤反革命罪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其余三名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张益增反革命案
张益增在中学工作时,曾多次偷听敌台,散布不满言论。1956年,他被下放迁居农村时,
对政府更加仇视。1962年,张听到新华社播发的蒋匪帮窜犯我东南沿海大陆的消息后,以为时
机已到,于同年 6月,先后在哈尔滨市、肇东两地购买了供作案用的油印机和纸张,印刷了大
量的署名“冬梅”、“松冬梅”的反革命传单。并将其中三十余份反动传单,通过邮局邮寄到
十四个省、市,十余个县。 9月,张还给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邮去恐吓信一封。此外,张还预
谋于11月份建立“中央民主党委员会”,并拟制了所谓“民主政府的几项政策”。张还计划创
办“民主报”、“自由报”,并草拟了第一期草稿。同时,为了配合蒋匪帮反攻大陆,张还拟
制了“配合计划”,并绘制了十二角星的国民党党旗图样,准备迎接蒋匪帮反攻大陆。
县公安局发现反动传单后,历经二十余天的紧张工作,终于在1962年10月 4日,将张逮捕
归案。并搜查、缴获了大量反动传单、反动刊物和油印机等罪证。1963年6月9日,县人民法院
判处张益增反革命罪死刑。
夏万学杀人案
1977年 1月,夏万学与跃进人民公社五一生产大队女社员王国云结婚,婚后曾因生活琐事
而数次争吵。1977年5月6日,夏因王国云给其做针线活不随心而再次争吵,并将王打了一顿。
次日,王因被夏毒打而回娘家。在端午节前,夏与其父曾先后数次接王回家,但均被王的母亲
和其亲属拒绝。王回娘家后不久即患病。1977年 6月25日,王又因失血到肇州县丰乐镇医院做
了人工流产,以后又继续到跃进人民公社医院住院治疗。夏在 6月26日,赶到其岳父家探望,
并在医院对王进行护理。夏在护理王期间,其岳母鲍金花等人曾对夏打王的问题进行指责。1977
年7月2日,夏听说其妻的祖父王清义有病,又主动至其家探望,在探望期间,又被王的弟弟、
妹妹、祖母等人指责痛骂,夏因此产生了杀人之念。7月2日晚11时,夏乘人熟睡之际,用菜刀
将其内弟王国军、妻妹王国凤、妻祖父王清义、妻祖母冯珍以及李涛(妻姐王国荣之子)、李英
军(妻姐王国琴之子)先后砍死。随后,夏准备去医院杀其妻和岳母。但夏恐怕再次杀人不成,
遂连夜逃回家中。7月3日早4点,夏考虑已经杀人犯罪,遂自行到尚家人民公社投案自首。1978
年1月18日,县人民法院判处夏死刑。
李天福奸情杀人案
1963年,李天福由部队转业后,担任过生产大队会计、信贷员、公社武装干事、秘书、党
委秘书等职。李在公社工作时,与公社联合厂工人张志安关系较好,时常去张家找张妻田淑珍
理发。1973年春,某日晚,李乘张外出之机,去张家和田勾搭成奸。1973年冬,李发现田与公
社客运站站务员王成芳也有奸情,即向田表示“不影响我就行”,并让田巧作安排。此后,李
和王在田的安排下,经常轮流和田发生两性关系。不久,王亦发现田与李有通奸问题,因而王
与田经常口角,矛盾日趋尖锐。在此期间,王给田的信件以及王的态度和言论,田均告诉了李。
因此,李遂产生杀害王的恶念。1975年3月21日晚9时许,李又去张家,但因屋内有邻居串门,
而没有如愿。此时,王亦去张家也因发现屋内有人而避去。10时许,张志安返家后,李从仓房
处爬过墙头,到汽车站院内准备回家时,不料被王当场堵住,王当时就将李与田的问题揭开,
李怕王声张,便将王骗到汽车站屋内谈话。谈完后,俩人从屋内走出,至院外李乘王不备,即
用早已准备好的麻绳将王勒死,后又将尸体吊在厕所里,伪造了现场。当李离开杀人现场时,
发现手被绳子勒出血,唯恐绳子上沾有血迹,留下罪证,又回到现场,用被害人的红布裤腰带
将麻绳换下后,始行离去。
1975年3月26日,经县公安局侦察破案后,将李逮捕。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3日依法判处
李死刑。
注:①即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