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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民国及伪满时期即有社会赈济,但赈济金额少,赈济面很窄。解放以后,为了解决由于受
各种原因给部分群众带来的困难,县政府自1946年开始实行了社会救济,并帮助他们发展生产
和安排生产。

  一、社会救济 1946年以后,对城乡的鳏寡孤独和困难户,实行社会救济。至1981年,共
拨社会救济款二百八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四元,平均每年拨救济款十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元。

  二、老弱职工补助 自1965年规定,凡1961年至1965年期间,老弱职工因精减退职而家庭
又无依无靠者,均发给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救济费,至1979年,共发放救济费五十八
万五千四百三十元。

  三、社会集体补助 1956年,农村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对农村的部分困难户实行
了由所在生产大队、生产队提取部分公益金,进行补助。至1981年,全县共补助十一万三千二
百九十四户次,六十四万二千六百二十九人次,补助款七百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平均每
年救济四千三百五十七户,二万四千七百一十六人,平均每人每年补助十一元四角五分。

  四、救灾 从1965年开始,对集体和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使生产、生活发生困难者,
都拨专款和物资进行救济,使其能够维持生活,发展生产。 至1981年,全县共拨救灾款十四
次,计一百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六元。

   历年社会救济费发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