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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1946年以后,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及立功军人,每逢新年、春
节均组织秧歌队给其家属送喜报和挂光荣匾。同时,青年团、少先队、街道、学校等还组织群
众、学生给烈军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各级政府也在新年期间向他们发送慰问品和慰问倍,
以示关怀。1951年至1977年,全县共召开七次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
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千三百二十五名。表彰先进集体八十一个,先进个人一千零八十名。
1946年至1955年,对农村的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患有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均由所
在村和队负责,实行土地代耕。1956年以后,在农村享受土地代耕者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其
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城镇从1956年、农村从1959年开始,对孤老烈军属,老
红军,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和三等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6年至1981
年,城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有七千七百一十四人次,金额达六十六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元。
对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在吃饭、穿衣和建房方面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实行临时补助,1956
年至1981年,全县用于此项的补助款为九十万零二千九百五十六元。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
失踪的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对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均按时发
放了抚恤费。

  1958年,建立复员军人疗养院一处,有房舍十七间,床位三十二张,并配备医务人员七名,
先后有一百八十二名复员军人住院疗养。1965年,按照绥化行政专员公署的决定,与兰西、肇
源、肇州三县疗养院共同合并为肇州县“八·一”疗养院。

  二、安置 1955年实行兵役制后,至1967年,对复员转业军人一直是按“从哪来回到哪去”
的原则进行安置。农村的退伍军人回生产队参加劳动,城镇退伍军人由工厂招为临时工人。1968
年以后,城镇的退伍军人,一般都统一分配到国营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农村的退伍军
人,1968年至1972年,曾按省下达的招工指标,部分分配到指定招工单位。1974年以后,农村
的退伍军人仍回乡参加生产。

   1969年至1981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