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1945年解放以后,工人的劳动受到了国家的保护。建国前,工厂按行业成立了工会,以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保护措施亦不断增加。
1950年,对在国营工业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给以保护津贴。1952年,为了认真
贯彻执行“三八制”①,严格限制了加班加点。1956年,协助一些工厂车间解决了防尘问题,
同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执行情况作了专门检查。1960年,根据中央关于劳逸结合的指示,
一些单位在“大跃进”期间改九小时工作制为八小时工作制,解决了劳逸不均的问题。1962年,
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1964年,省拨给劳动
保护措施经费八千元,改善了一些工厂的劳动条件。同年,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了健康
检查,对患矽肺病的工人及时采取了治疗措施。1965年,根据商业部下发的“同工种、同条件、
同待遇”的规定,开始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1973年,建立了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
员会,改善了职工就医及公费医疗的状况。1979年,防尘防毒工作取得进展。陶瓷厂的粉尘浓
度由1763毫克/立方米,下降到1.7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为2毫克/立方米),成为省、地防
尘工作的先进单位。1981年,举办了劳动保护干部训练班,为今后做好此项工作打下了基础。
注:①1886年5月11日.美国芝加哥等地工人大罢工,提出每天工作八小时、教育八小时、
休息八小时的要求,通称为“三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