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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洲国公职人员

第二节 伪满洲国公职人员



  

  大同二年(1933年),根据伪民政部各县改组办法规定,县公署公职人员为七十一名,其中
总务科长、内务局长、警务局长、教育局长各一名,所属股长为十二名,股以下为科员及雇员。
一些重要单位的职务,如县公署的参事官、外交秘书、内务局的经理官、警务局的指导官均由
日本人担任。以后于康德五年(1938年)一月,康德七年(1940年)二月,康德八年(1941年)五月,
县公署几经改组,其机构人员逐年增多。康德八年(1941年)时,县公署公职人员为一百八十四
名(其中雇员五十二名),副县长、副科长及部分要职股长均由日本人担任。

  伪满期间,任用公职人员采取考试制度,注意文化程度,年龄亦有限制,严禁思想不纯者
(即有反满抗日思想者)跻身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