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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兵役制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兵役制
第一节 招募兵役制
民国期间军队实行招募制度。伪满前期,曾公布《国军募兵要纲》,仍然沿用募兵制。依
据此法,本县于康德八年(1941年)招募新兵三百零五名。康德七年(1940年),又公布《国兵法》,
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定凡年满十九岁的青年,而又家庭良好者,均在应征之列。《国兵法》
规定,服役期为三年。据康德七、八两年(1940年至1941年)调查,适龄壮丁为二千零九十名,
受检验者为一千九百九十一名,国兵检查合格者仅一百二十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