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武装
第三节 地方武装
一、民国时期地方武装
民国二年(1913年)四月,黑龙江省《民团暂行章程》规定,凡租地户种地在三十垧以上者,
出步团丁一名,五十垧以上者,出马团丁一名。全县共出马、步团丁二百名。这些团丁分配到
各区后,由团长、队长负责进行教练。总团长、团长均按章由绅民公举,其经费出于垧捐。民
国三年(1941年)七月,将民团裁撤,改编为警察。
民国四年(1915年)八月,根据《保卫团条例》的规定,开始组织保卫团,团丁由各户轮流
抽派。团总及保董由绅民公举产生。全县共分为五个团区,每团区常驻团丁二十名至二十五名。
团丁不支薪饷,其训练费用由绅民自筹。
二、伪满时期地方武装
大同元年(1932年),实行保甲制度,县以下各甲,均有十名至二十名职业自卫团丁。大同
二年(1933年),曾收买民间一部分武器,装备自卫团。康德三年(1936年),改职业自卫团为义
务自卫团。康德五年(1938年),全县成立义勇自卫团,在青纱帐起期间,各甲设有二十名常备
自卫团。康德六年(1939年),公布《乡、村自卫法》,将自卫团置于乡、村及警察署长的监督
之下。自卫法规定,二十岁至四十岁以下男子均有充当自卫团员之义务。自卫团分常备、预备、
后备三类。其中常备自卫团员均为二十岁至二十五岁的男子,其义务服役期为六年。康德八年
(1941年)十二月末,全县共有义务自卫团十九个,团员二千零二十名,其中预备团员一千三百
五十名,义务自卫团员六百七十名。
除街、村自卫团外,还有铁路警护队、中央银行肇东支行、满铁义务奉公队、尚家训练所、
宋村特设农场、肇东分监、国立种马场等武警团体,共有长枪四百二十支,短枪九支。除对本
单位自卫外,还具有应付县内意外情况之责。
1945年,日本投降后,以伪县长冯焕章为首,纠集乌合之众,组织地方维持会,准备迎接
国民党接收本县。但当中共中央东北局派员接收肇东之后,地方维持会遂解体。
三、解放后的地方武装
1、保安团
1945年 8月下旬,井延文等人根据中共松江省委的指示,由哈尔滨来本县组成肇东县保安
团。不久,在肇东县民主大同盟分会的协助下,将保安团改编为保安大队。由刘清丰任团长,
井延文任政委。1946年,县保安大队改编为独立团,由县委书记辛程任第一政委,柴谦任团长。
保安团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治安,协助部队剿匪,保卫新政权。1948年,县独立团整编后,
编入正规军开赴前线。
2、人民武装部
1949年初,县设武装科,有科长一名,干事五名。各区政府均设武装助理员一名。1950年
8月, 奉东北军区令,县武装科改建为县人民武装部。内设政工股、军事股。全县十五个区均
设有武装部,所有武装干部均为现役军人。1954年 6月,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兵役局。内设动员
科、征集科、统计科、民兵科、预备役军官科。1959年 4月,兵役局改称为人民武装部。内设
训练科(1962年改为作训科)、动员科 (1970年与作训科合并为军事科,1976年,又恢复为原来
两科)、政工科。1978年,增设装备科。1981年,撤销装备科。1960年2月,各人民公社均建立
武装部,设部长一名,武装助理员二名。1981年,武装助理均改为武装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