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试制度
第三章 考试制度
解放前,学校的考试制度均为按学年、分科进行考试,考试时一般都采用笔试的方法。
解放以后,对旧的考试方法进行了改革,学校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种,不单独举行学
年考试。各毕业学年的最后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即为毕业考试。百分为满分 (五十年代至六十年
代初,曾实行五分制), 六十分为及格,不足六十分的要补考,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则视其
情况,不准升级或毕业。学生在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或其他专业学校时,除
毕业考试外,还要统一进行升学考试。学生在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出题考试。高中毕业生的升学考试则由国家统一出题考试。考试方式一律采用笔试。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原有的考试制度被废除,改为按国家分配名额由
工农兵推荐,不经过考试的办法,一律升入大学或中等专业学校。同时,中、小学的考试制度
也被破坏,自此十年间,一直未有考试制度。至1977年以后,大学、中专又都恢复了招生考试
制度。各中、小学也相应恢复了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