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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

第五章 标准计量

第一节 计量



  
  民国期间,本县和全国一样,均以度(长度)、量(容积)、衡(重量)为计量工具。长度以寸、
尺、弓①、丈、引②、里为计量单位;容积以合、升、斗③、石为计量单位;重量以钱、两、
斤为计量单位。由于东清铁路的建成,苏联的重量单位“普特”(亦译为布度),也传入境内,
通用于市。 

  伪满康德二年(1935年)七月,实行度量衡新制。县令各商号一律改用新器,统一改为十进
位,取消了十六两为一斤的旧衡器。国际通用的长度单位“米”,也己经出现。

  1959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从而淘
汰了英制和其他杂制。同时还建立了计量检查机构,加强了计量监督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量工作无人过问,处于混乱状态。1977年 5月,国家颁发了《计
量管理条例》,翌年,恢复了标准计量科后,每年对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均多次进行检查,
以保证计量器具的精确性。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标准计量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发展。现计量检定项目,已由1968年
单一的衡器检定,发展到对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的检定。1981年,全县计量器具受检率达百分
之九十五以上,合格率占受检率的百分之八十,基本上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肇东县计量器具管理暂行规定

   肇东县计量器具管理暂行规定

  计量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计量器具
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
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
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测试工作,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计量
器具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

  工厂计量室是工厂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厂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厂的计量工作,
在业务上受县标准计量管理科的指导。工厂计量室的建立必须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审核批准,
计量人员须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进行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检定员证,方准从事检定工作。

  肇东镇、昌五、宋站、四站、五站等计量监督管理站,是县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下没的计量
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县标准计量管理科做好本地区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审查同意,并发给审查证,凭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发给企业登记执照,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外地来我县从事修理计量器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批准方可进行
修理。各单位不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批准,一律不准外用私修计量器具人员。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检定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严禁进口违反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和不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

  四、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无国家检定合格印、证以及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失准,不经修
复和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销售。

  五、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抓好这项工作,并设立专、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
员,建立和健全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必须按照国家
规定的检定周期,接受县标准计量管理科的检定(检定周期见附表),并缴纳检定费,不得使用
未经检定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各商店、粮店、饭店等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都要设立公平尺、公平秤,便于群众监督。

  六、计量检定和管理人员,有权凭证检查生产、使用、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准拒绝监督检查。

  七、所有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都要把计量准确列为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一贯
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有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使用的计量器具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长期保证计量器具准确的单位,由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授予“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并颁发证
书。

  八、对下列违反国家计量法令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有
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封存、没收非法计量器具和收入以及给予罚款等处分,情节严
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1、生产、使用、修理、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者;

  2、在广播、电讯、 报刊、公文、商标、广告等方面使用违反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制的中
文名称或代号者;

  3、擅自生产、使用、销售未经国家检定或虽经国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者;

  4、 外地私自未经批准来我县从事修理计量器具工作者或随便雇用外来计量器具修理人员
者;

  5、由于计量事故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安全生产,浪费能源,破坏环境保护者;

  6、进口违反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和不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者;

  7、不按国家规定周期检定计量器具者;

  8、故意调高零点,量提加放充填物,秤盘乱加配重物, 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重量,计量器
具残留量较大等利用计量器具投机取巧,克扣群众者;

  9、拒绝依法缴纳国家检定费或罚款者;

  10、阻碍计量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对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诬陷、打击报复者。

  九、由于计量检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检定事故者,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当事
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有与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上级
文件执行。

   1981年8月4日

注:①弓,五尺为一弓。②引,十丈为一引。③斗,为木制梯形容器,底小口大,上口中
间有一提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