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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第四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8月10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和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
行公费医疗制度。同时规定工厂企业的工人,除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外,其家属可享受百分之五
十的公费医疗。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还确定了公费医疗的经费范围和特约就诊单位。

  二、合作医疗 1970年,农村各生产大队先后兴办起合作医疗,以后,由于资金不足或管
理不善等原因,有的生产大队合作医疗自行解体。1977年,坚持合作医疗的仅有一百八十七个
生产大队,其中医疗费可以全部核销的有六十五个,百分之五十以下核销的有一百二十二个。
1981年,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发展到二百三十五个,医疗费可以全部核销的有十个生产大
队,百分之五十核销的有八十六个生产大队,实行两免费 (诊疗费、处置费)或三免费(诊疗费、
处置费、药品利润费)的有一百三十九个生产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