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妓院
第二节 妓院
妓院是旧社会的公开卖淫场所,也是旧社会常见的一种畸形现象。开设妓院的老鸨③,大
都收买民间女子充当妓女。民国期间,昌五、满沟皆有妓院。伪满时,五站、四站、肇东街也
有人开设妓院。时肇东街有妓院二十余处,每处有妓女三人至五人。当时,妓院多集中予“香
卿茶园”东侧。同时,小五道街有高丽④妓院一处,正阳二道街有日本妓院一处。解放后,人
民政府帮助妓女安排了生活,旧社会的妓院从此为之一扫。
注:③老鸨又称鸨母,是旧社会买卖妇女并且逼着妇女当妓女替她挣钱的妇人。
④高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旧称。始见于公元六世纪初,此后,我国史书多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