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喜事新办
第二节 喜事新办
一、不要彩礼 建国以来,本县有不少青年男女在结婚时,能够冲破旧有习俗,不要彩礼。
1963年 9月 5日,长山人民公社(今海城人民公社)双井生产大队第三生产队女社员庞淑珍,在
《肇东日报》发表倡议,结婚不要彩礼,实行晚婚,产生了好的影响。
二、旅行结婚 男女双方持结婚证到县城、省城或其他城市旅行,旅行中举行结婚,称之
为旅行结婚。采取这种形式进行结婚者,每平均不乏其例。
三、男到女家 解放前,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谓之“招赘”,亦称招养老女婿。男方
成为赘婿后,其所生子女亦要改为女方姓氏,但此种情况,比较少见。现男女结婚后,亦有男
到女家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使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老有所依,其性质已和“招赘”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