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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毒事故

第四节 中毒事故



  

  1961年3月4日,五站人民公社高堡管理区第一生产队食堂用工业碱提取玉米稂子中的淀粉
食用,有九户共二十八人发生食物中毒,经抢救脱险。

  1961年4月1日,姜家人民公社兴隆管理区于大房子屯,因食病死猪肉,中毒一百五十三人,
经抢救脱险。

  1963年 7月,因食臭米面,全县发生十五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达一百六十二人,死
亡三人。其中涝洲人民公社新民生产大队第一生产队社员夏喜久,全家六口人吃臭米面,有五
人中毒,其中一个十二岁女孩和一个六岁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1963年,胜利人民公社利民生产大队第二生产队社员王永贵一家过端午节时,用成腊肉包
饺子,全家五口人中毒,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1966年 3月24日,姜家人民公社兴安生产大队第三生产队使用工业用卤水(亚硝酸盐)做豆
腐。食后中毒六十五人,死亡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