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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

公费医疗管理




1953年1月齐齐哈尔市始实行公费医疗,成立公费医疗委员会。1954年,改为市公费医疗
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同年12月,公布《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办法》,对公费医疗实施范围、报
销手续、贵重药品的使用原则作了具体规定。1958年,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始负责医疗预防
干部保健工作,制定首长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1962年,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放公费医疗证。1963年2月,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重申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凡转外地就诊或出省治疗的危重病人,必须持有逐级就诊的转诊诊断书,
由市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开转诊治疗介绍信,方可逐级转诊。1953年至1964年,市财政局
将全年的公费医疗经费统一拨给市卫生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到指定医院就医。承担
公费医疗的医院用记帐、转帐凭证,每月到市卫生局结算。1965年,制定公费医疗管理规定17
条。同年7月,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公费医疗存在问题和管理意见的报
告》,指出由于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松驰,公费医疗经费连年超支。1961~1965年共超支178.26
万元,超过经费指标的42%。此后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门诊挂号和往诊费由
个人缴纳;除急、重病患者外,使用营养药品由个人付款。

1971年10月,市卫生局制定转外地治疗的6条规定及办法。1973年,公费医疗办公室对104
个单位21911人享受公费医疗情况进行抽查。1979年,对公费医疗人员进行清理,为27608名享
受公费医疗人员建立登记卡片。同年,对市委、市政府机关3390名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早
发现疾病,及时治疗。1980年,制定《老干部保健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实行对干部身体健康
检查和老干部优诊制度。1975~1982年,实行公费医疗包干管理。无医疗条件的单位,每人每
月拨款1.40~1.60元作为门诊治疗用,住院费到市、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有医疗条件的单
位,每人每月拨款1.80~2.50元作为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由单位掌握使用。1983年,
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将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30元医药费下拨到各单位,实行“标准不变,
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现职副局级以上,离休18级以上,老红军以及符
合专业务技术职称规定、相当于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者,可到市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实报实
销。此外,各种癌症、急重危抢救期病人和本市确诊去外地治疗的疑难重症,以及经市公费医
疗办公室批准转外地就诊病人的医疗费用,均可到市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均
按每月每人2.5元包干到单位,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1~1984年,为3960名老干部发放优
诊证。

1985年末,市区有44956人享受公费医疗。各医院和干部疗养院加强对老干部病房的管理,
制定收治范围、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使患病老干部得到及时医疗。

1953~1985年部分年份齐齐哈尔市区公费医疗实施情况表
单位:人、元、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