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民国时期,发生医疗事故由警察机构调解、处理。1929年,俄国医生范音在治疗小儿菌痢
时投错药,使患儿死亡,经警察署调解,做赔款处理。
1951年,市区共发生医疗事故19起,其中西医5起、中医6起、助产1起、药品质量3起、巫
医4起。1953~1954年,市第一医院发生大小医疗事故57起,其中死亡责任事故4起。1955年,
全市共发生医疗事故20 0余起,市卫生局在各医院开展以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医疗作风、提高
医疗质量、消灭医疗事故为中心内容的整顿工作。各医院认真贯彻《护士值班制》、《三查七
对》、《总值班医师制》等制度1956年,全市发生医疗事故44例,其中责任事故占18%。
1963年9月,《黑龙江省医疗事故防止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草案)》颁布试行,依据医疗
事故的性质、情节,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或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核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不同处分,但不负经济责任。
1982年后,依据《黑龙江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按照患者损失
程度,分一、二、三级事故,市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根据原因、情节和后果,对事故责任者除给
予行政处分外,还扣发、停发奖金。医疗事故单位和直接责任者,不负责经济赔偿。对经济困
难的患者及家属,可由患者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经济补助或救济。
1985年,市卫生局制定《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对重大医疗事故,由卫生局组织专家鉴定,
核实事故等级和处罚方法;一般事故由医院自行处理。同年,市区共发生医疗事故6起,其中责
任事故2起,技术事故4起。
1950~1985年齐齐哈尔市区重大医疗事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