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药品管理
特种药品管理
1950年11月,齐齐哈尔市卫生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
法的通令》,加强对毒麻药品的管理,决定将各药厂、药店、药床所存的毒麻药登记封存,限
期上报市卫生局,听候处理。逾期或隐藏不报,按贩毒论处。各医院、诊所将所存麻醉药品登
记上报、备查;医疗中正当使用,必须建立毒麻药品消耗登记制度。在卫生部门监督下,各药
厂、药店、药床封存的毒麻药品限短期内卖给公营药房或国营医院。市区指定7家药店经营中
药毒剧药,凭市卫生局批件或医院处方出售。1952年,齐齐哈尔市卫生局根据《黑龙江省各公
私医院、诊所使用毒麻醉药品暂行管理办法》,重新审定供应单位,建立购用麻醉药品卡片,
规定供应范围、限量标准、处方权限。齐齐哈尔市医药公司对毒麻药品进行制度化管理。8月,
市区开展大规模群众性严禁毒品运动。公安机关逮捕178名贩毒首要分子,共缴毁“大烟”437
两,吗啡3432管,吗啡液25支,麻药13.5两,鸦片酊40毫升,吗啡料子130克,毒具及运毒工
具173件。
1963年9月,整顿麻醉药品供应市场,115个供应单位只保留25个单位。其余单位停止供应,
冻结所存麻醉药品,逐级上缴。省麻醉药品供应处规定只限主治医师(或医疗科室负责医师)以
上人员有毒、麻药处方权。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各级医疗单位,医药商业部门将第一
类毒药、限制性剧药一律封存上缴。医院购买须由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批。对第二、三类毒药、
限制性剧药凭证供应,每季购买1次,不得跨季、超量购买。1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个人因病
需用麻黄素片、氨茶碱片,凭单位证明或诊断书,在医药公司门市部一次售给20片。
1965年,医院购买一类毒药、麻醉药品、限制性剧药改由市卫生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毒、麻药品管理,个别单位医务人员滥用、吸食麻醉药品成
瘾。
1980~1982年,共查处3起利用病人造假处方骗取麻醉药案件,缴毁杜冷丁、吗啡等2391
支。1984年,市公安局、卫生局在市郊7个乡,查出91人私种罂粟1.67万株,严重吸毒成瘾17
人。对受害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经教育不改悔者依法惩办。对滥用、窃取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
予以行政处分。同时,严禁郊区农村种植罂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