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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年(乾隆二年)

1737年(乾隆二年)


  9月8日(八月十四日) 黑龙江将军衙门添设理事通判1人。
  10月29日(闰九月初六日)  清廷令盛京户部领银250阗两,分别贮存在齐齐哈尔
等地。其中齐齐哈尔贮存10000两,酌昆借给有地亩、无牛具的兵丁,按四年八季(每
年春秋二季)从饷银中扣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