涝灾
涝灾
市区出现涝年的频率较高,但造成严重涝灾的年份并不高。以5~9月降
水量大于600毫米为指标,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严重涝灾的有1960、1963、1967年。
春涝指标为4~6月上旬总雨量大于105毫米为界限,夏涝以7~8月总雨量大于240毫米为界
限。夏季,由于受贝加尔湖低压、蒙占低压、河套低压北上,冷锋形成等大气环流影响,
易形成大范围降水,时有暴雨出现,造成不同程度的夏涝灾害。市区夏涝的年份有1956、
1957、1960、1962、1963、1964、1965、1966、1969、1970、 1980年,出现频率为36.7%。
夏涝暴雨集中,会造成洪涝,山洪爆发,江河横溢,交通阻绝,给工农业生产和城
乡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1951~1980年30年中,春涝只有3年,夏涝有11年,涝年占47%。平均每2.2年发生一次涝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