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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1979年9月,齐市革命委员会开始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
生三胎。并规定1980年4月1日后出生的计划外二、三胎以上者,征收多子女费,父
母是职工的每月分别征收工资的10%,农民征收父母双方劳动工分的10%,连续征
收14年。
1983年1月,齐齐哈尔市执行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
育若干规定》。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
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并且要间隔三年,由计
生部门批准,方可生二胎。对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 5个少数民
族,适当照顾生育,朝鲜、蒙古、回族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孩子;对职工、农民、
居民超生的,一律实行—次性罚款,罚款最低1 200元;非婚生育者,—次性罚款200
元,同时每月征收汁划外生育费5元。同年8月,市政府制定《〈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若十规定〉遇到问题的解决意见》,规定居住市区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
柯尔克孜5个少数民族最多可生两胎,农村的可生三胎;超生三胎者,一次罚款2 200
元;符合生两个孩子条件,但未达到生育间隔提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
1984年8月,全市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国家干部、
职工和城镇农民有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胎;具体规定是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妇
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夫妇一方是归侨或从台湾、港澳回归的。
对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况允许再生一个孩子;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是初婚或
未生育过的;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一方是30周岁以上的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同年10月,市政府转发市计生委《关于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
定〉的意见》。意见规定:再婚夫妇,一方结婚年龄在29周岁以上(含29周岁)的初婚
或未生育过的,可照顾生二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到晚婚年龄而坚持结婚的,
男女双方要分别与所在单位签订晚育合同,不执行合同提前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各罚
款150元;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时间提前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各罚款100
元。
1985年5月,市计生委下发《当前完善具体生育政策几项规定》。规定主要内容
有: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再婚夫妇一方是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允许再生育
一胎;结婚五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要求过继的,可在同辈分已生
一个孩子的直系亲属中,只照顾一个生育二胎;农民在各有一个女孩的几兄弟中,只
照顾一个生育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