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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布特哈总管衙门

十九、布特哈总管衙门



  明末清初,清太祖和清太宗经过多次武力征服和怀柔争取,先后抚绥了明朝奴尔干地区
“索伦部”各族,将主动臣服和被征服的主体族部南迁松嫩平原和嫩江流域及大小兴安岭。清
王朝入关前的清崇德元年(1636年),于朝廷盛京(今沈阳市)初设“蒙古衙门”,负责办理已抚
绥和未抚绥的北方民族招抚和族政管理事务。至清崇德三年(1638年),将“蒙古衙门”更名为
“理藩院”,管理北方(后管理全国)民族和外交事务。清崇德六年(1641年)五月,理藩院右参
政尼堪,奉命深入已南迁的索伦地区“颁赏赐,编牛录”(清制基层军政一统组织,汉译为“佐”),
册封索伦地区各族头人为清王朝世袭官吏,统领其族众。

  时值沙俄入侵至黑龙江中上游地区,江北的索伦残部纷纷南迁“择肥地而耕种,逐水草而
养畜,并以打猎捕鱼为副业”,按姓氏建屯定居。

清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后的清政府为解除北疆边患,加强对索伦部地区的行政管理及
军事驻防,把嫩江流域的达斡尔族人编为都博浅、莫尔丁、讷莫尔3个扎兰(蒙古语,意为牧场),
鄂温克族人编为阿尔拉、涂克敦、雅鲁、济沁、托信5个阿巴(意为围猎场), 将鄂伦春人按游
猎水域分五路管理。 清廷根据索伦部地区居住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方式,置其为“打牲人”(从
事渔猎),令其采珍珠(嫩江水域)、捕鱼、捉貂、打猎,定额纳贡。 为及时缴贡和征调,清康
熙六年(1667年)在索伦部地区按清制编佐,实施紧密型管理。清康熙九年(1670年),清廷于齐
齐哈尔屯设“布特哈打牲处”(也称“黑龙江打牲处”),置“总管”大人统领各部(佐)。“布
特哈”,满语,“野味”、“野物”之意。“打牲”,满语,“渔猎”、“采捕”之意。布特
哈打牲处下设佐(牛录),每300牲丁设1佐。各佐设佐领、骁骑校、领催、披甲等。由各族头人
世袭清吏,管理布特哈地区的族政和军事。

  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清政府为抗击沙俄的侵扰, 在黑龙江城(今瑷珲县黑龙江
对岸)设镇守黑龙江地方将军,布特哈打牲部落为黑龙江将军所辖。 翌年,布特哈打牲处,在
达斡尔、鄂温克族中各任命1名总管,负责管理达斡尔、鄂温克族牲丁及布特哈地方事务。 清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王朝于布特哈地区建立布特哈总管衙门,衙署先设于今齐齐哈尔西
的扎兰屯,后移驻宜卧奇后屯(今莫旗尼尔基镇宜卧奇村)。将能从征作战的“打牲丁”(满语,
意为渔猎采捕的人)全部编征为旗佐兵,共设八旗97佐, 其中,达斡尔三旗39佐,鄂温克五旗
47佐,鄂伦春6佐(后扩为11佐)。布特哈八旗为地方行政、军事、经济等综合性组织。

  布特哈总管衙门辖境,西南起自索岳尔济山,西北与呼伦贝尔以内兴安岭为界;东北与墨
尔根(驻嫩江县城)北界伊勒呼里山顶连界;东南、正南与呼兰、齐齐哈尔为邻。即今扎兰屯市、
阿荣旗、莫旗、讷河市、德都县及克山县、克东县、甘南县和鄂伦春自治旗一部分。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