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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中俄尼布楚条约》

二十五、《中俄尼布楚条约》



  雅克萨之战沙俄侵略军失败,沙皇政府接受康熙帝的国界谈判之约,于清康熙二十五年
(1686年)初,派出以戈洛文为首的谈判代表团赴中国。沙皇规定“两国应以黑龙江为界,否则
就以左岸支流比斯拉特河(又称牛满河,今布列亚河)或精奇里河(今结雅河)为界,再其次以雅
克萨为界”。沙俄以武力威胁谈判,在西伯利亚和贝加尔湖以东地区陈兵威胁中国达三年半之
久,还竭力策动蒙古准噶尔部反叛清朝。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三月,清廷派出以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为首的谈判使团,康熙帝对
使团规定“尼布潮(楚)、雅克萨、黑龙江上下,以及通此之一河一溪,皆我所属之地,不可少
(稍)弃之于鄂罗斯。”六月,使团行至克鲁伦河被噶尔丹蒙古叛军所阻,被迫返京。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八月二十二日,双方代表团在尼布楚开始正式谈判。经过16天的谈
判交涉,最后俄国使团“接受中国皇帝提出的分界线”。中俄双方于清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
四日(1689年9月7日),正式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条约共约定六款:

  “经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
必齐河发源处为外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
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
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
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
北诸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墨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于北岸。”

  “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
境。”“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
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方机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束,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
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路,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
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此约订定以前的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友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者,各不收纳,
并应械系遣还。”

  “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户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界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中俄尼布楚条约》是中俄两国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是中国人民抗击沙俄斗争,挫败
沙皇武力侵略扩张的结果。收复了中国被沙俄侵占的部分领土。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