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中苏航政协议
四十八、中苏航政协议
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规定,黑龙江是中俄两国“界河”,允许两国船只航行,实际
上沙俄野蛮独占黑龙江行船之权,不准中国船只航行。为争取主权性航权,清政府多次派员与
俄方交涉。至清光绪和宣统年间,沙俄开始为中国船只在黑龙江上航行限定起点和终点。后又
立约让中国政府分摊历年修江道、安装航标和安设灯照费用。1917年(民国六年),俄国“十月
革命”胜利后,黑河道尹张寿增以地方名义与对岸苏俄当局磋商,往返数月, 几至舌焦唇敝,
始经议定华船往来黑龙江办法。争取到华船来往黑龙江悬挂华旗;华船有华官署执照为凭,俄
官不得上船查验;俄税关及船政局不得查验华船;华船停泊俄岸如有装卸等事当照俄岸章程办
理四项主权。而后“中国官商轮船往来络绎不绝,始得见黑龙江航线有中国国旗飘扬焉”。
由于苏俄财经困难将40%的船只卖给华人,其余者划为全民所有。苏俄新成立的阿穆尔河
流域国家水道转运局所得航道工程管理的款项极少,不能维持黑龙江流域航道管理费用的支出。
因此,两国共管黑龙江航道问题提到日程。 1922年(民国十一年)6月27日,苏俄阿穆尔省国家
水道转运局局长和中华民国黑龙江省黑河道尹在黑河举行第一次会议,就双方共同“修理国际
河流之航路工程问题”达成共识,签订《黑龙江地期工程临时协议》。决定自博克洛夫(洛古
河)起到嘎杂克维池止的1703俄里水道上,安设灯照,竖立标识和征收船只、木排所载货物、
乘客之江捐。为更好地兑现协议条款,双方还建立地方工程委员会。同时,续订《细则和收捐
办法》,有效期一年。
1923年(民国十二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次协议会,签订了《民国十二、十三年黑龙江等
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将过去“行船规划”改为附件附于《协议》之后。决定1923年和1924年
航路工程总预算额为5.5万元金卢布。 其中,1923年为19 250元金卢布,1924年为35 750元金
卢布。 1925年(民国十四年)5月18日,在黑河召开了第三次协议会。双方声明:1923年签订的
《地方临时协议》和附件,除第三个附件外,再延期一年,仍按旧章办理,有效期一年。决定
“本年修江一切经费总数不得超过44 268元金卢布”。 1926年(民国十五年)4月21日,在黑河
召开第四次协议会议。会议决定对民国十四年(1925年)签订的协议延期一年,决定本年预算为
60 031元金卢布。1927年(民国十六年)1月10日,在黑河召开第五次协议会议。会议决定对
1923年双方签订的《临时协议》和第一、第二附件再次延期一年。全年工程预算6万元金卢布。
1928年(民国十七年)1月11日,在黑河召开第六次协议会议。 会议决定对1923年双方签订
的《临时协议》和第一、第二附件继续有效,再延期一年。全年工程预算6万元金卢布。同时,
签订了《乌苏里江协议声明书》、《额尔古讷河协议声明书》。 6月19日,在黑河还签订《挖
江协议声明书》,对黑龙江上游由且尔年也夫至扎林达一段进行机器挖江。
1929年(民国十八年),中东路事件后,中苏黑龙江航政协议停止实施。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