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日伪“经济统制”
五十三、日伪“经济统制”
沦陷初期,日本侵略者因侵华战争的需要,通过满洲国的傀儡政权,制订《满洲国经济建
设纲要》,对沦陷区实行“经济统制”政策。各地伪政权据“纲要”规定的经济统制范围,把
钢、铁、铝、铜等有色金属材料,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及煤炭等重要物资,分别交由日本侵
略者操纵的钢铁配给组合、株式会社等商业组织统一经营,实行垄断性统购统配。 1937年(民
国二十六年)起,随着侵华战争的升级,又对生活日用品实行统购统配, 开始对火柴、食盐实
行专卖管理,限量配给。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为消除沦陷区中国人民反抗,加紧为太平洋
战争筹集物资与资金,通过日本商人进一步垄断市场。将各地中国人商会与日本人商工会议所,
合并为商工工会,控制商会大权,开设出张所等垄断贸易市场的购销组织。 1939年(民国二十
八年)6月,把粮食定为专卖品,实行配给制度。一般市民每人每月食粮配给20斤,主要是粗粮
米面,不足则配给橡子面;食油每人每月配给0.4斤;棉制品实行通帐制,规定市民每人年配
给14尺,多为平布、粗布和“更生布”。各行业成立消费株式会社和贩卖组合等,规定民族商
户进货必须到本行业组合按定量配供。此后,不断加紧对各行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分别成立钢
铁、杂货、石油、医药等行业株式会社和贩卖组合等经济统制组织。各组合制订《进销货管理
章程》,规定中国商户到组合进货,按定量购进限价销售。1941年(民国三十年)2月,对煤、
砂糖、纸烟、毛巾、肥皂、纤维及纤维制品和生姜食料等也实行配给制。1943年(民国三十二
年)6月,对市民生活必需品全部实行凭证限量配给制,直到1945年8月祖国光复才废止。
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日寇加紧对农村的经济统制,于呼玛、鸥浦、漠河三县设立了执
行经济统制专卖机构“小卖联盟”。人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油、盐、米、面、布匹、棉花、烟、
酒等等均列为专卖物资,实行配给制。呼玛县的东永茂和三盛号,鸥浦县的万发源,漠河县的
永太合等商店,都是“小卖联盟”代办处。配给办法各县不一。日本人、警察、特务享受特殊
配给,直接到“小卖联盟”去领购;漠河县职工、居民一律到代办处去买。鸥浦县职工到县公
署用度股去买,居民到代办处去买;呼玛县无论职工、居民都必须到“小卖联盟”去买;各县
农村居民也必须到指定代办处去领购配给品。每人一月配给口粮25斤,其中,面粉5斤,橡子
面5斤,其余是粗粮,豆油2两,纸烟3合(小孩不给)。 一年配给棉布7尺,胶鞋一双。鸡、鱼、
肉、蛋不配给,更不许私自买卖。农村只配给豆油、盐,交出苛粮者按比例配给棉布和胶鞋。
只允许日本人吃大米,如果中国人吃大米就定为“经济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寇积极扩
军备战,筹集战争所需物资,压缩配给标准,每人每月只配给18斤口粮。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