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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中苏国境河流航行例会

六十一、中苏国境河流航行例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一年的1945年2月11日, 斯大林、罗斯福、丘吉尔,于雅尔塔举行同
盟国“三强领袖”会议,缔结《苏美英三国关于远东问题的协定》。决定苏联以外蒙古从中国
独立出去等为条件,向日本帝国主义宣战。苏军对日作战后,加速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
改善了中国的中苏边界境河航行主权和航道建设问题。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于莫斯科签
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1年1月2日,中国政府交通部代表团与苏联内河航务部代表团,于哈尔滨举行中苏境河
航行问题会谈。双方协定,两国船只在境河航行不受两国划定的国境线限制,可昼夜畅行无阻。
双方船舶可在一方指定码头和地点互相靠岸,允许船员在码头卸货和划定码头范围登岸。船泊
发生事故时可于双方任何就近地点停泊抢修,船舶发生海事时互相救援,费用互相补偿。双方
共同横断探测和清理疏通航道,费用均担。双方共同设置自行管理与维护导航设施。双方发生
船只相撞和损失,依据航行规则公平处理。双方边民不得越过已划定国境线航行捕鱼。1月3日
签订了有18项具体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黑龙江、乌苏里
江、额尔古纳河、阿松察河及兴凯湖之间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第一次会议后,中苏双
方共同批准了中苏界江界河船只《航行规则》。

  会议决定,中苏两国分别派出3名代表,组成中苏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委员会, 确定双方
主任委员。例会时会议主席由双方主任委员轮流担任,会议地点两国轮流选定。会议原则每年
举行一次,进行境河航行与建设问题谈判,第一次会谈为第一次会议。

  1961年5月30日至6月2日,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十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是时,
中苏关系紧张,会议时断时续,苏方以霸权主义对待中苏境河航行主权和航务基础设施建设,
故意推迟会议和会谈,设置解决有关争议问题的障碍。

  1966年后,中苏关系紧张加剧,边境不断发生冲突,苏方人员不断挑起越过主航道行船、
抓捕船民、江上炮艇冲撞中方船只、人为制造海事行为与损失等冲突事端,甚至导致流血事件
发生,中方航权航行和航务受到威胁与侵害。

  1967年,中苏航行例会和会谈中断。1970年恢复会议和会谈,1970年7月10日至12月19日,
中苏第十六次航行例会在黑河镇举行。1973年1月5日至3月5日,中苏第18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
1977年7月27日至10月6日,中苏第20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 1980年2月5日至3月19日,第22次
例会在黑河镇举行。1982年2月10日至3月16日,中苏第24次例会在黑河市举行。20世纪80年代
中期,中苏(后为俄罗斯)关系正常化后,恢复例会,随着中苏关系改善,苏方态度和对策逐步
调整,外交性主权性的中苏境河航行航权关系有所改善。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俄(前“苏联”)
边界东段实施重新堪界划界后,俄与中方大兴安岭江段等境河航权航务关系趋于正常、平稳。
中国大兴安岭地方政府希望俄方对岸地方政府,进一步改善两国境河航行管理关系,共同强化
航行与建设,开发黑龙江等中俄境河运输资源,发展两国边境边区的经济。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