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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早期森林防火

六十三、早期森林防火



  进入大兴安岭东坡岭北解放区的中共地方党组织,在建立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复杂艰难斗
争的同时,领导各级政权和人民群众,千方百计保护森林资源,重点实施护林防火工作。1946
年12月30日,向所属呼玛、鸥浦、漠河等县发出布告,要求“主要领导负责检查防火”, “
如发生火灾,不拘其原因如何,定惟火首是问”,“查有放火等情时,绝对处以极刑”。1948
年4月,黑河专员公署向所属呼玛等县再次发出布告:“开生荒的必须先打防火道,放荒火得
严格注意,保证不发生火灾危险,严禁往来行人随意放火。违者定予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1950年4月,呼玛县认真落实黑河专署《关于护林防火与严禁放荒火的指示》,以“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实施春秋两季防火戒严;入山持证;设立防火路卡检
查;规定入山不带火,野外不吸烟,大风天不烧火做饭;开辟村屯和采伐作业点的防火线等措
施保护森林资源。

  解放前,鄂伦春人放火寻角,烧荒引兽,风餐露宿,篝火取暖,经常引起森林火灾。1950
年呼玛县、1952年鄂伦春自治旗,在鄂伦春人居住和渔猎区域,指定范围,划分固定防火界线,
分段包干负责,将男青壮年鄂伦春人编为武装护林队进山巡护和驻防。护林队员发给枪支,自
备马匹,按月发给补贴、马料费、主副食品等,冬季发给服装或布料。春秋两季边狩猎边防火
护林,承负起大森林主人之责。195.1年春,呼玛县成立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护林防火指
挥部,县政府和机关单位、事业企业、各区乡村逐级建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实行建立护林防火
责任制,确定县长、区长、乡长、村(屯)长负责防火工作。家家户户制定防火公约,贴在墙上。

  1951年10月31日,岭南建立鄂伦春旗(1952年5月31日, 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改为自治旗)确
立“猎业生产,护林防火,讲究卫生”的建旗方针, 1952年又调整为“护林防火,发展生产,
兴旺人口”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针。旗委和旗政府把保护森林资源列为中心工作,成立以旗主
要负责人为首的护林防火指挥部。自1949年起,岭南岭北林区地方政府和林区森林工业企业,
开始进行群众性护林防火宣传。1950年至1952年采取张贴布告和标语、文艺演出、护林员逐户
口头宣传、护林防火爱国游行、护林防火签名、佩带护林防火布签、举办短期防火培训班、开
展无火灾竞赛和奖励等形式,广泛进行护林防火宣传。1952年,两省(区)的嫩江县、鄂伦春自
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建立“嫩莫鄂”省际护林联防区,是年工作到位,措施有力,
联防区未发生火灾。

  1952年,某骑兵团改编为内蒙古自治区林务大队,1953年更名为护林警察大队, 下设3个
中队,一中队驻防岭南林区。 1953年,岭北林区黑河护林警察中队在原呼玛县林区驻有小队,
1957年在十三站、十八站、二十一站、二十五站、兴隆乡、漠河乡、西(栖)林吉(集)等地设派
驻所。 1955年5月,岭北依陵古里和岭南那都里河特大森林火灾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内蒙
古自治区在大兴安岭西坡岭南林区建立19个森林经营区(局),下设经营所和营林工段。其中在
今松岭区建多布库尔森林经营区(局),在加格达奇区南部建奎勒河森林经营区(局)。黑龙江省
在黑河地区设森林经营局,建8个森林经营管理区65个森林经营所。其中在呼玛县设有呼玛、
开库康、额木尔、漠河4个林管区共43个森林经营所。至此,大兴安岭东部林区的岭南和岭北,
全面进入森林经营管理,重点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