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鄂伦春族定居
六十六、鄂伦春族定居
历代生活在大兴安岭林区的库玛尔路鄂伦春族人,是大森林的主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
备受历代统治阶级压迫剥削,长期充当战争、镇压人民反抗和征剿匪患的工具,凄惨地生活在
水深火热之中。族口锐减,族势日衰,民族素质退化,成为濒危的弱小民族。
呼玛地区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鄂族在生活上给予极大照顾,使其摆脱贫穷愚
昧状态。 1947年至1948年,无偿供给呼玛地区鄂伦春族人民粮食28.8万多斤,棉布1.8万多
尺。免费为猎民调换猎枪,供给足够子弹,保证猎业生产。在鄂族游猎区的学校设立鄂伦春族
子弟班,给予受教育的机会。1950年,成立呼玛县协领分署,派三名汉族干部和两名满族干部,
到鄂族地区开展工作,动员十几名青年参加黑河协领公署和呼玛县协领分署工作,选拔鄂伦春
族中有影响的上层代表人物参与地方政权。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鄂伦春民族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增强民族团结。
1952年到1956年,呼玛县连续组织五次鄂族干部和有代表性的上层人物70多人次,到首都
北京和大城市参观游览。 有3人参加过首都“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观礼,登上
天安门。有2人受到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通过各种活动和宣传教育工作,鄂伦春族
人民提高了认识,坚定了靠近共产党的信念,愿意在党的领导下,与各兄弟民族团结一致,走
社会主义康庄大道。
呼玛解放前,鄂伦春人放火寻角,烧荒引兽,风餐露宿,篝火取暖,经常引起森林火灾。
1950年县人民政府在鄂伦春人居住和渔猎区域,将县内67户,609人,编为武装护林队,分为5
个护林小队。指定范围,划分固定防火界线,分段包干负责。护林队员实行工薪分制按月发给。
分队长每人每月140工薪分,班长每人每月120工薪分,队员每人每月72工薪分,非队员和无劳
动力的妇女,每人每年发给米面二百四十斤,油、盐各四斤,棉布十五尺,冬季发给棉衣一套。
1951年,将工薪分制改为工资制。
鄂伦春护林队严格巡逻搜山,防火扑火,为保护大兴安岭森林资源安全做出贡献,涌现一
批省、地、县护林防火模范,受到党和政府的表扬与奖励。随着鄂伦春人下山定居,护林队逐
步转业为农。
1953年党和人民政府选择依山傍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交通方便的新立屯、十八站、
白银纳、下渔亮子建起四个鄂族新村,建房124座,到1957年共建新房197座,均由国家拨款和
护林员工资支付。从此鄂伦春人全部定居。1957年11月,原来的四个新村合并,成立鄂伦春民
族乡。召开首届鄂伦春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鄂伦春人乡长。
鄂伦春族人民的各项生产得以恢复,生活不断改善,整个鄂伦春地区逐步繁荣发展。1953
年,十八站、白银纳等地的鄂族人民组织起临时性或季节性的猎业互助组。1955年又成立农猎
结合的常年互助组。 1956年5月,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高级生产合作社,合作化运动
后生产力提高,社员收入逐步增加。 猎业收入由1952年的85 948元,增加到1954年的100 600
元。农业方面由不会种地到学会种地,耕地面积由1953年的24垧增加到1958年的176垧。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鄂族地区突飞猛进的发展。自1959年办起
发电厂后,又陆续办起制粉厂、铁木厂、被服组、理发所、摄影社、饭店、旅社等。畜牧业除
饲养马、牛、猪、羊外,还办起了养鹿场。
1953年,在十八站、白银纳、新立屯等地设立供销合作社和供销部,供给鄂族生活必需品,
收购鄂族人猎获的山货、皮张,交易公平,童叟无欺,取缔奸商的中间盘剥。在白银纳、十八
站、新立屯等地建新村的同时,建立卫生所,实行免费医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鄂族地区的
卫生条件大为改善。1955年人口死亡率仅占1952年的21%,改变妇女在房子外面生孩子等陋习,
婴儿成活率大大提高,人口增长率不断上升。国家先后在十八站建立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十八站
结核病防治院,鄂伦春人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定居后各村都成立初级小学校,适令儿童入学率达到95%。除修建校舍,设置各种教具外,
免费供给学生单衣和全部生活费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供给各鄂伦春族小学生每人每年平
均205元。 在十八站先后设立文化站、图书室、广播室和电影放映队,鄂族人的文化素质不断
提高。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