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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人民公社”运动

七十五、“人民公社”运动



  经过迅速发展的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基本过渡到集体所有制。
1958年5月,毛泽东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号
召全党全民全面“大跃进”。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大办“人民公社”,从所有制上进行农
业“大跃进”。

  1958年9月,岭北的呼玛县,根据黑龙江省委“左手抓工业,右手抓农业”和黑河地委
“一手抓工业,一手抓农业”,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开始了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运动。把16
个按宪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级政权解散,不顾广大农民的反对,合乡并村。建立起高度集中、
“一大二公”, 集工、农、商、学、兵为一体的漠河、额木尔、鸥浦、十八站、兴华、兴隆、
三卡和呼玛等8个人民公社,以后又增加到14个。实现了所谓的“五化”, 食堂普遍化,村队
都建公共食堂;幼儿看护集体化,建托儿所和幼儿园;缝纫、洗染集体化,纷纷建起缝纫联合
厂;健康保健化,队队推行卫生员、接产员等,有的公社建起简易医院;家务互助化,晒干菜、
擦窗、烧炕等由老人互相帮助。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初期体制特征是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原属高级合作社的
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全部无偿转给公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
算、统一分配、统负盈亏”;组织军事化,实行班、排、连、营、团的建制,由公社统一指挥;
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生活集体化,取消家庭副业,建起公共食堂。实行高
度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8年末,县委贯彻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统一领
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核算,各计盈亏,按劳分配,
承认差别,分配计划由公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的政策。1959年
春,对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进行反思
和整改。凡在人民公社成立时,各单位向公社平调的房屋、家俱、土地、农具、车辆、家畜等
一律退回,有物还物,无物还钱。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
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生产小队为基础核算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的
自主权;恢复按劳动记工分分配制度;恢复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口粮分配到户。较好地调
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生产得以稳定恢复和发展。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