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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管理体制

八十四、管理体制



  1946年3月,大兴安岭东部岭南行政区,划归内蒙古自治政府纳文慕红盟巴彦旗管辖,1951
年10月,改由新成立的鄂伦春旗(1952年5月改为自治旗)管辖。1947年3月,岭北行政区的漠河
县、鸥浦县、呼玛县合并成黑龙江省呼玛县。

  1964年8月10日,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党委即是特区党委,
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领导。特区人民委员会由大兴安
岭会战指挥部和所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
导。所属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人民公社,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1965年3月25目,
成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特区政府实行政企合一。 1966年1月13日,成立大兴安岭特区党
委。

  1967年11月16日,成立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1970年4月1日,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
安岭地区,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旗划归大兴安岭地区。 1973年3月13日,召开了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了中共大兴安岭地区委员会。 1973年6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同时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
区革命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牌子,仍实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

  1979年2月8日,撤销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设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中共大兴安
岭地委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为省政府派出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7月1日起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
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仍然隶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大兴安岭林业
管理局直属林业部,林业管理局与行政公署机构分设。地委与林管局党委仍然为一个领导班子,
地委亦是林业管理局党委。

  1987年5月6日,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国务院决定行署与林管局政企分开。省委、省政府
和林业部两次派调查组调查认为,大兴安岭林区自开发以来形成的特殊体制一时难以分开;林
区形成的政企合一职责和管辖范围很难分清;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等难以落实。1988年11月12日,
省委6届22次常委会议决定,为有利于大兴安岭林区的开发建设, 有利于行政区划的稳定和精
减机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各族人民团结和边防巩固,有利于资源综合立体开发,大兴
安岭地区行署和林管局仍实行合署;大兴安岭地委对行署和林管局实行政治领导,地委亦是林
管局党委。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