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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林场改革

九十二、林场改革



  1996年,全区有74个国有林场,其中地方6个。有职工6万人,占全区职工人数的23%;居
民13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24%;固定资产净值10.9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总值39%。 林
场在全区经济和社会组织结构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社会单元,既承担营林与采伐等生产
任务,也承担社会服务和社区建设等职能。林场的经营思想一直受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制约,
形式经济结构单一、经营机制僵化、资源配置不合理、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相统、经济效益
低下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使林场失去了应有的活力。林场完全依赖林业局,职工完全依赖于
企业。

  1996年,地委在深化各项改革中,把林场作为“富民兴企强区”基础工程,模拟法人,重
点推进林场改革。打破传统林业经营和管理模式,盘活资产,搞活机制,放活林场和职工。改
革后林场确立面向市场,开发资源,以林为主,多元经营,发展生产,繁荣社区的经营思想。
把兴场富民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革单纯车间式的旧模式和地位,充
分调动林场和职工两个积极性,努力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
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改革了林场经营方式,局场之间和林场内部,实行“有统有分,统分结合”
的管理原则。林业局加强宏观规划与调控,侧重于森林保护培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利
润上缴、任免书记和场长。森工生产、财务、资源消耗等计划由林业局统一安排,重大问题的
决策和实施集中统一。凡是林场有能力办的事,职能和事权放给林场,使责权利相统一。林场
内部统一的形式是模拟法人,有的林场兼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有的以林场作为创业主
体,通过控股的形式,吸收林业局和职工的投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以林场为依托,通过
设施参股或租赁的形式,吸引职工集资入股,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冲破了传统禁区,本
着明晰产权主体,利益越直接越好,责任越具体越好,办法越简单越好的原则,把责权利下坠
下沉。凡适合分散经营的营林、采伐、运输、加工等生产环节,放给职工、家庭、联户及股份
合作制企业经营,相应的生产设备租赁给经营者。职工和家庭办不了办不好的事,由林场采取
新机制统一经营。

  1996和1997年,地委连续两年召开林场改革现场会,评选和表彰“双文明样板林场”、
“十强林场”,推进林场改革。至1998年,有50多个林场组建了各类经营性有限责任公司,创
办47户股份制企业,木材加工企业发展到195户,分流职工3700人。 1997年和1998年间,地委、
行署、林管局颁布了《关于放活小企业若干政策》等文件,促进和深化林场改革。至2000年,
林场内部经济和生产组织除贮木场外,全部实施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有关设备有偿转让给职
工和经营者。场内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分别实施了股份制、拍卖、转让、破产等产权性转制改
革,减少管理人员3770人,年节省管理费2036万元。

   (刘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