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
大兴安岭地区的税收征管历史久远。300年前,世居黑龙江上游两岸的大兴安岭先民(鄂温
克、鄂伦春、达斡尔等民族)就向清朝宫廷以实物纳贡, 贡品主要是貂皮、鹿茸、鹿鞭、熊胆
等珍特产品。 1909年(清宣统元年),在呼玛、漠河设总卡衙门,开始征缴税捐。1911年(清宣
统三年)设置征收局(相当于今国税局)、税捐局(相当于今地税局)。 这两局局长均由当时行政
最高长官兼任,警察所负责执行征管任务。东北沦陷后,日伪政府为控制边疆财政经济,以保
殖民统治,实行“税务监督署”官制,征缴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岭北由黑龙江省黑河地区行政办事处管辖,岭南由呼伦贝尔自治省巴彦
旗管辖(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先后分别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管辖)。新
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政权建立,人民的税务机关也先后建立并不断完善,直至1964年8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加强边防建设,加速林区开发,批准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政府,大兴安
岭特区税务局也相应建立。之后,随着机构设置的几经变更,税务机关经历了撤销、合并,特
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全区税收征管工作步履维艰,发展缓慢。从1964年至1971年
8年中,全区税务干部只有73人,组织入库工商税收入仅有2762.8万元。
1972年至1983年,是全区税收征管工作恢复、调整阶段。至1977年末,全区税务机构已建
成地区局和一个县局(呼玛)、两个旗局(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税务局, 随
着行政区划变更,1979年该两局也同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8个直属分局(加格达奇、松岭、
新林、呼中、塔河、阿木尔、图强、古莲)、16个基层税务分局(所)。 随着塔河、古莲撤区设
县,1981年5月相应撤销塔河区税务分局,设立塔河县税务局, 原呼码县税务局十八站分局划
归塔河县税务局;设立漠河县税务局,撤销古莲、图强、阿木尔三个分局,改设漠河县税务局
西林吉分局、图强分局、阿木尔分局。原呼玛县税务局漠河所划归漠河县税务局。全区税务干
部增加到193人。从1980年起,全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黑龙江省政府
规定大兴安岭收入超收或支出结余都归地区使用。由于全区的财政收入全部依靠工商税收为预
算收入来源,实行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后,各级政府对税务工作更加重视,逐渐为税务系统增加
编制,多方培训税务干部,加强对税收征管的领导,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税收执法权,积极协
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全区税收征管登上新台阶创造了条件。1980年行署税务局制定
《工商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林区点多线长,税源分散的特点,实行“划片管理、以
人定户、税利统管”的管理形式,并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一类纳税户,采
取“平时重点辅导、征后定期检查”的办法;对二类纳税户,采取“征前加强辅导、征后及时
检查”的办法;对三类纳税户采取“征前由专管员核实税额、复核缴款书,并监督税户将税款
缴库”的办法。1983年采取“按系统或行业分工,定员定户,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管理形
式。 对纳税额较大的业户,由税务驻厂组(员)驻厂征收,以加强对重点税源及纳税大户的
征管。同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行署税务局从1973年开始,每
年都组织联合检查,查补漏欠税款。以1983年为例,通过对3098户企业的检查,共查补税款
105.1万元。由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税源不断拓宽,1972年至1983年的12年,共组织税收入
库3.8亿元。
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变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
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同时,改革工商税制,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为加强税务职能,
国家决定对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为全区的税务工作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从此税收征管工
作步入新的轨道,呈现稳步发展的新局面。1984年到1993年的10年中,全区征收工商税收15.6
亿元,年均完成数是1964~1971年间的45.3倍,是1972年~1983年间的3.9倍。这一时期,始
终把促产增收作为全区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采取政策促产、资金促产、信息促产和
知识促产等方法。在政策促产方面,行署税务局于1984年制定了《放宽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搞
活经济的几点意见》即30条,1992年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14条,依法减免税收,促进企业发展。1982年至1993年,共减免工商税收1.06亿元、国企所
得税87.4万元、能源基金225万元、调节基金423.2万元。“5·6”大火后,仅烧死木一项,减
免产品税就达5000多万元,对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恢复森林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在资金促产方面,1979~1992年,先后为83户集体企业投放税务周转金227.2万元, 为企业更
新设备,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知识和信息促产取得显著成效,自1979
年至1993年,全区共实现促产项目2202个,增加产值2.7亿元,增加税收1982.6万元。 在强化
征管工作力度方面,采取分经济性质征管、驻厂征管、分片征管,巡回征管、定点驻厂和查缉
征管等管理形式,保证税收及时入库。在坚持税务登记和纳税辅导制度的同时,实行纳税鉴定
(1993年《征管法》实施后取消)、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检查等项制度。采取自报
自核自缴、自报核缴、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缴、代扣代缴等方式强化征管。自
1985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联合大检查, 共查补税款546万元,查出违纪资
金211万元(上缴81.2万元,调整帐务129.8万元)。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行署税务局在车站、码头等货物集散地设置税务检查站,防止税收“跑、冒、
滴、漏”,至1993年撤销前,全区共设置税务检查站10个。1988年7月,经地区检察分院批准,
成立大兴安岭检察分院驻行署税务局检察室,漠河、塔河县、加格达奇区也成立税检室(各级
税检室于1998年撤销)。 1990年初,根据省编委、财政厅、公安厅联合通知精神,全区相继组
建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和加格达奇区税务治安派出所。这些机构在保障国家税收法规的贯
彻实施,及时有效地打击偷、抗税等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和严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保证
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收法制不断完善,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全区各级税务部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学习、宣传,努力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和国家税务局先后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开创了依法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至1993年末,行署税务局下设3个县局和4个直属分局;县区税务局下设12个分局、17个所,遍
及岭南岭北,形成了布局合理的税收征管网络。 全区税务干部已达793人,政治、业务素质不
断提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65人, 占干部总数的33.4%,中专文化程度的218人,
占干部总数的27.6%。不断完善的网络和一支较好的税务干部队伍,基本适应大兴安岭经济发
展需要。
按照市场经济对税制的要求,国家于1993年对1984年后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由原来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为适应分税制的需求,
1994年9月撤销行署税务局, 分别成立相互独立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县、区及基层
税务机构也相应分别组建。国税系统从中央到基层实施垂直领导,地税系统自省以下实行垂直
领导,省级地税机关受国家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分设之后,全区
各级国、地税机关以“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税款”为治税方针,以“法治、
公平、文明、效率”为治局思想,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
取得双丰收的佳绩。在征管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管理为依
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各县区相继建起办税服务厅和计算机征管网络,加
格达奇区国税局于1998年实现与银行连网,推进“税银一体化”进程。中心区域实行集中征收,
同时与多数分局(所)建成计算机局域网,实现县、区局与地区局之间的计算机信息传递,为广
域网建设奠定基础,推动了税收电算化的进程。在受理纳税申报方面,采取电话申报和邮寄申
报方式。在税收管理方面,全区国税部门采取以票管税,启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全
区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管理始终未出现大的问题。按照建立法制国家的总要求,全区国、地税部
门把依法治税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地、县级税务稽查部门改建稽查
局,作为同级税务局的直属机关,享有一定的独立执法权和处罚权。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当作工作重点来抓,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把各
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到位。国税部门1995年至2000年批准国有森工企业综合利用增值税
退税6178.2万元;福利企业退税538.9万元;企业出口退税227.2万元。为林业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7745.3万元。批准企业处理呆帐财产损失
5323.9万元,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为兴企、强区注入了后劲,也涵养了新税源。全区地税部门
自1998年以来,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种养殖业
等276个纳税户减免税金575.43万元,为其它行业的101个纳税户减免税金181.72万元,按照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对
近几年来,大兴安岭地区启动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免征了各税。自1995年
以来,缓征地方各税1886.7万元,为地方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000年完成个体税收1083.1
万元,较1997年增长128.64%;私营税收3.8万元,较1997年增长422.22%;个人所得税收入
714.5万元,较1995年增长729.8%,累计为地区财政组织财源入库2765.2万元。
全区实施“十五”计划以来,各级国、地税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
想,继续发扬大兴安岭精神,从文明办税、优质服务、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规范征管等各方
面,不断改进和优化税收环境,为促进全区经济振兴作出新贡献。
(薛正民 杨相权 矫森田 刘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