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疆界变迁

第二节 疆界变迁



  由于大兴安岭林业建设的发展,境内各林业局改为区的建制后,为明确林业施业区,国务
院于1965年下发的115 号文件定为:境内的各林业局(区)的临时施业区,以呼玛县境内的嫩漠
公路为界,界线以西和以南的行政区域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但为了有利于呼玛县对边防工
作的管理,界线以西和以南凡是有居民点的地方仍由呼玛县管辖。

  1978年,经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双方协商,以两地区名义形成(78)88号和(78) 50号文件,
就呼玛,嫩江两县行政区划界线问题共同呈报省人民政府。1981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6号文件
予以批复,同意大兴安岭、黑河两地区呈文关于呼玛、嫩江两县边界协议。具体走向是:自东
经126 °00′46″,北纬 50°55′15″ 的嫩江东岸小支沟口中心起,沿沟向东穿过嫩漠公路
216公里以南的涵洞处,继续沿自然沟向东至集水线林边顶地的独立大桦树(该树位置为东经126 °
05′05″,北纬 50°55′15″距嫩漠公路界线通过的涵洞处直线距离1600米)再折向东北直至
398.8 测量高程水准点,向东与海里吐河(即科诺河或沃诺河)南直沟交汇,顺沟向北至海里吐
河主流,沿主流向东北第一支沟口止,再顺支沟而上穿过原“五七线”直至上顶,转向东南到
540.9 高地与原“五七线”汇合,以东的其余地段均以“五七线”为界。沿“五七线”以北归
呼玛县管辖,以南归嫩江县、爱辉县管辖。以上界线均以中心线为准。按上述行政界线走向,
将呼玛县北疆乡第一生产队和第二生产队划归嫩江县,将嫩江县嘎拉河林场划归呼玛县,林场
编制及一切财产全部移交给呼玛县。

  1981年,大兴安岭行署在呼玛县析置塔河、漠河县后,为明确呼玛县与塔河县的行政界线。
以大署(81)75号文件决定:呼玛县与塔河县的行政界线,北从富拉罕河口黑龙江国界线起,经
龙站河、富拉罕河的分水岭、弧度湾、哈拉巴奇河,到呼玛河;沿呼玛河、查拉班河、内查拉
班河到芦依河顶,再从芦依河顶起,沿查拉班河和塔河的分水岭到阿木鲁山,为呼玛县和塔河
县的行政分界线。

  呼玛县与松岭区的行政界线,仍按建国后历史习惯线,即:北起650.5山起,顺二根河上
游而下,到该河与嫩江的汇日处。

  呼玛县与新林区的行政界线仍按北起阿木鲁山顶向东南至614.7山顶折向南到平顶岭,从
平顶岭向东南至二根罕山,再折向南到石头山,沿石头山向东至545.5山顶,折向南经513.4
山顶、498.8山顶、585.8山顶、584.6山顶、623.8山顶,704.8山顶、780山顶到650.5山顶止,
已成为习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