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呼玛县的房产管理,遵照执行大革发(1978)34号文件《关于发布城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
和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黑政发(1986)56
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等文件精神。住宅租金标准统一执行呼革委字(1974)第1 号文件《关于统一住宅用房租金计算
办法的通知》。砖木结构房屋租金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075 元;土木结构房屋租金使用面积每
平方米0.04元。收缴的租金全部用于房屋维修。呼玛县地处高寒地区,房屋造价高,质量差,
维修项目多,费用高;县房产处管理的房屋维修,每年由县财政补贴6至7万元,各产权单位房
屋的维修从福利费中补贴一部分,住户个人承担一部分;由于加强房产管理,提高了房屋完好
率和利用率,城镇住房紧张得到了缓解。
随着改革的深化,房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由管理型向经营型发展。对房屋买卖进行合理
评价,对房屋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对抢占,强占、转借,转让公有房屋的行为,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把房产管理纳入法治轨道。除此,每年春、秋进行2 次防火大检查和1 次危房安
全大检查,查出的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85年5月至1986年2月完成全国统一进行的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任务。呼玛县城镇房屋的
建成年份、面积、结构、用途、人均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居住面积、拥挤户、不便
户和无房户等,均进行了调查登记建档立卡,为全县城镇建设、房屋改造、住房制度改革提供
了翔实的依据。
1985年呼玛县委签发了第29号文件《关于我县职工住房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整改决定》。规
定自1984年后建的住宅户主房每超1平方米罚款50元,门斗每超1平方米罚款20元;对私自动用
公款、公物建私房的将产权归公,收回住房,对凡住新房的必须交旧房;对本人留用或转让旧
房的,房产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经职代会讨论批准;对未经批准自行
留房或转让住房户必须在下年9月末前交出住房。1985 年以前镇外单位建在呼玛镇的房屋一律
交县房产管理处管理,向房产部门缴纳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