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惠政策
第三节 优惠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发展经济的方针,克服由于1984年后连续8年的洪水、冰凌、
低温所造成的灾害,县政府于1987年决定对粮食生产采取12条优惠政策。
1.凡签订粮食订购合同的农户,可享受平价化肥、平价柴油,发放预购定金。化肥采取按
上年交国家50公斤粮,供应平价优质化肥5 公斤,种植玉米每亩供应平价化肥15公斤;对呼玛
镇签订秋菜合同的农户合计供应平价化肥10吨。柴油按1987年签订合同数量,每交50公斤粮,
供应平价柴油2.5 公斤,其它用油一律议价,实行秋后结算、兑现。对农户自食口粮、种子向
国家交售粮超过部分,也给予平价化肥、柴油优惠,秋后结算。找回议价差额。
2.取消贷款贴息,改为按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即向国家交售0.5公斤小麦或玉米,由县政
府给予补贴1分钱。
3.对种植玉米的专业农户,实行“八保”办法,即:保种子,每亩保证卖给8公斤优质杂
交种子;保化肥,每亩保证供应15公斤平价化肥;保贷款,贷款给予优先安排,保技术服务,
常年派5名技术人员巡回服务指导,保销路,保价格,保产值,保自然灾害。
4.对种“地营子”地750亩以上农户,优先给予安排种子、化肥、油料、贷款,并由农机
部门免费运送油料。
5.对农民耕种“地营子”已弃耕3年以上耕地,在450亩以上,2年内免收农业税、土地提
留款和统筹费。由县财政负责村至地营子油料运费及交粮运费。
6.对种植玉米的三卡乡、荣边乡、江湾农场,县财政无偿投放1台玉米脱粒机,供玉米种
值户使用。
7.县补助种子公司1万元种子调运费,以降低良种销售价格。
8.县组织25名技术人员,承包全县种植450亩以上种田大户,传授农业实用技术。
9.对养猪25头(包括仔猪)出售商品猪10头以上,养牛10头以上,出售商品牛5头以上,绵
羊或山羊年存栏达到100只以上,养禽年饲养量500 只以上的专业户,县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
适当的物质奖励。
10. 继续使用农用链轨拖拉机实行大修工时费补贴办法,每台补贴1 125 元,年修55台,
一定3 年不变。
11.凡搞人工育耳农户,经批准采伐木耳段,同时与当地供销社以段计量签订木耳销售合
同。不定合同不批给木耳段。签订合同不交售木耳者,全部收回木耳段。
12. 对种粮大户,县政府授于“丰产杯”和物质奖;对科技人员承包扶持种田大户成绩突
出者,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