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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节 经营管理


  
  1984年前,呼玛县黄金公司负责群众采金的组织领导、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协助人民银
行收购产品。1985年自建采场,开始由隶属的企业直接生产黄金。1986年对已建成的所属“七
槽一船”实行了“两金含量”和“双包”的承包经营形式。“两金含量”即按生产黄金多少提
取工资额。“双包”即包产量,包费用。七槽一船都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矿(厂)长负责制,
负责人有人权、财权和奖惩权的管理权限。对所属的探井队采取了任务包干的承包形式。按进
尺数,每米费用和黄金储量,核出假定的工资,按储量多少提取工资,超过总成本部分自负,
节约按比例分成。

  兴隆、韩家园2矿,1981年前在管理上“吃大锅饭”,依出勤率评定综合奖。出工不出力
现象普遍存在,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2年韩家园金矿,实行了打分、承包等经济责
任制形式。1984年进行企业整顿,加强了经营管理。实行了“两金含量”承包方法。对各船定
指标即包产量、采矿量、时间作业率、直接费用、利润计划和安全等项包干,达不到指标者则
罚。船长有人权、财权与奖惩权。对汽车队采取了利润指标,汽车保险及劳动保护,医药费等
全部包干到车,承包者工资停发,完成利润指标后,交足大修费、管理费,养路费,其余部分
皆归承包者。对学校、医院等消费单位采取费用包干形式,对探矿队采取的措施,也是以费用
包干,一包到底。兴隆金矿,1982年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采
取了“双包双挂”的承包形式,即包黄金生产量、包实现利润,企业工资额同企业黄金生产量
和实现利润双挂勾。

  1987年黑龙江省计经委和省黄金公司对由地方安排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分配比例使川和管
理办法做出规定:(1)中直国营金矿企业每产1 两黄金国家给45 元开发基金,其中省黄金公司
留25元;武警黄金支队的开发基金,省黄金公司留10元,一总队留15元,企业所在市(地)黄金
公司留10元,企业所在县级市黄金公司留10 元。(2)地方黄金企业,每产1 两黄金,国家给45
元开发基金。县办黄金企业,省黄金公司留15元,企业所在市(地)黄金公司留10元,县黄金公
司留20元;市(地)办黄金企业,省黄金公司留15 元,市(地)黄金公司留20元,县黄金公司留
10元。(3)非行业者每生产1 两黄金,国家给45元开发基金,按企业建设投资来源具体分配为:
用自筹(含自己申请贷款)资金建设的企业,省黄金公司留5元,企业所在市(地)黄金公司留10
元,企业所在县黄金公司留10元,企业主管机关留15元。

  为了加快黄金生产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黄金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国务院1987
年10月29日批准对黄金生产实行价外补贴,即向国家每交1 两矿产黄金,银行除支付价款和开
发基金外,另由国家补贴100元,按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市政府)10%、县政府20%、
县黄金公司10%、黄金生产企业30%的比率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