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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通管理

第四节 交通管理



  一、交通监理

  1978年前,交通监理工作由县交通科设1 人负责。1980年建立了呼玛县交通监理站,配监
理5 人,人、财、物三权归大兴安岭地区交通监理处管理。1983年按有关文件精神,将呼玛交
通监理站改为交通监理所,人员增到7 人。1984年地区将呼玛交通监理所的人、财、物三权放
归呼玛县交通局领导,并将原地区负责的汽车驾驶员考试、监理业务专用章使用、机动车和驾
驶员的档案管理以及车辆的落户、转籍、牌证发放等业务权限,全部下交县交通监理所。

  1987年4月,将呼玛县交通监理所的交通监理与养路费征收业务分别移交交通管理科和交
通收费稽查所。交通管理科划归县公安局领导。交通收费稽查所仍归交通局管理。

  1978至1987年,交通监理工作除经常利用宣传车、图片展览、广播、电视等形式对广大群
众进行安全教育外,实行路检、路查7.2 万车台次;处理各类违章驾驶3600人次。发生交通事
故89起,死亡27人,致伤50人。经考核取得各种机动车驾驶执照的1089人,其中客车108人,
货车624人,拖拉机177人,摩托车180人。征收养路费774万元。附表:

   交通事故与养路费征收统计表



  一、运输管理

  1980年1月成立了呼玛县运输管理站,隶属交通局领导,配7名管理人员,负责全县参加营
运的各种机动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货源、结算运费、供应油料等。

  1980年5月,制定了拖拉机非田间作业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了公路运输的计费里程,保
证了合理收费。使参加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走向了正确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