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充分发挥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1978至1987年,县级财政体
制进行了改革。1978年与1979年呼玛县地方财政与上级实行的是“收支挂钩、定额分成”的办
法;1980至1984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的办法。地方财政可以多收多留,在支出安排上有了自主权。根据本县实际,更好
的运用财力,发挥优势,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1978至1987年均完成了财政收支计划,提高了
财政自给能力。在财政收入上实行国家拿大头、企业留中头、个人得小头,保证国家收入的稳
定增长。从1983年1月开始,财政对企业的部分利润变成税的形式缴纳;1984年10月实行了“以
税代利”;1986年,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节支留用,一年一定”的收支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