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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改革

第二节 税制改革



  从1978年开始,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至1982年,税务部门只征收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等5 个税种。自1983年开始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当年1 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
1 月开征摩托车牌照税。同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同时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新税种相继出台。1985年1 月开征国营企
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同时废止工
商所得税。1986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7月开征教育附加费,10月开征房产税,恢复车船使
用税。

  通过税制改革基本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比较合理的税收体系。

  到1987年末,县内共开征各类税18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城
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契税。同时,还有属于
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