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1986年前主要根据上级规定的各项征管办法进行征收管理,1987年4月21日后则根据国务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征收管理。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
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水平来确定,现行方法主要有6种。
1、查帐征收:对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和准确计
算税额,有专门办税人员以帐为依据,由纳税人中报,专管员查实进行缴税;
2、查定征收:对财会制度不健全,经济核算制度不完备,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管理成果和
准确计算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查实核定税额后缴税;
3、查验征收: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纺织、服装、鞋帽、家俱、畜禽、
肉类等商(产)品的纳税人,出售前进行报验征税,然后在商(产)品上粘贴或打印;
4.定期定额征收:对批准暂缓建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而收入较少的个体承包经营户和个
体工商户应征收的多个税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
5.代扣、代缴征收:对个体工商户从批发单位进货,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行结算,应征的
零售环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由批发单位代税务机关扣缴;
6.巡回征收:对向个人征收的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
由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巡回或集中人力走家串户征收。
1984年实行利改税后,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征管人员实行了征管责任制,
要求纳税档案齐全、计征准确、执法严格、经常自检,地区税务局和县税务局定期组织联检。
并于1987年税收征管实行了征收检查分设,县税务局成立了税收稽查队,专门负责税法执行情
况的检查。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1978至1987年税收额不断增加。附:各项税收完成情
况表
各项税收完成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