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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1978年行内设会计、工商信贷、计划贷款、储蓄、农村金融、秘
书、人保7个股。所辖有漠河、兴安、开库康、十八站、白银纳、金山、兴华、韩家园、三卡、
兴隆、荣边、北疆、呼玛镇13个营业所、办事处和漠河、兴安,开库康、十八站、白银纳、金
山、兴华、韩家园、三卡、兴隆、荣边、北疆、依西肯呼玛镇14个农村信用合作社。

  1980年4 月,经省总行批准,呼玛县人民银行人、财、物三权归上,受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领导。1981年末,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塔河县支行,将原由呼玛县人民银行
领导的漠河营业所(社)和兴安营业所(社)划归漠河县支行领导,开库康营业所(社)、十八站办
事处(社)划归塔河县支行领导。

  198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改称为中国工商银行呼玛县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领导。1986年1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县级人民银行支行机构。中国人
民银行呼玛县支行,于当年5月组建完毕,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领导,内设
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综合业务、保卫、人秘5个股,并配备副科级纪检组长和总稽核各1人。

  中国工商银行呼玛县支行,负责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同时代理农业银行,中国人民
银行业务,1987年行内设有人事、保卫、秘书、计贷、信贷、农金、会计、出纳储蓄9 个股;
有职工78人。下设呼玛镇中心储蓄所、桥西储蓄所,在呼玛镇和荣边、金山、兴华、韩家园、
北疆、三卡、白银纳、兴隆等乡设营业所,办事处和信用社共有职工64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玛县支行,隶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领导。设有
人秘、拨款、会计、出纳储蓄4个股。1987年末有职工20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边疆经济的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拓宽,银行功能由
财政银行监督型向经营服务型方面发展。

  1979年国务院决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承担发放和管理基本建设贷
款任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同年6月试办了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

  1985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玛县支行正式划入银行系列,收支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统
一管理。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

  1986年6月在搞好预测的基础上,首次代理发行地方重点建设债券共25万元,为筹集建设
资金探出新路。

  1987年6月开办了现金出纳业务,同年7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玛县支行中心储蓄所。
由于业务领域不断拓宽,职工队伍的壮大,当年建成一幢二层450平方米营业办公楼。